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如果您在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所使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即将过期,请您持当前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700-9700、021-68609700
特此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2日